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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关部门将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立法

  [提要]我市将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立法买了新房子,却发现配套设施“不对劲”———开发商承诺有大片健身场地,最后变成在绿化带中间见缝插针地摆放几件健身器材;明明说好有大量停车位的,最后新小区的居民却被迫把车

我市将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立法

买了新房子,却发现配套设施“不对劲”———开发商承诺有大片健身场地,最后变成在绿化带中间见缝插针地摆放几件健身器材;明明说好有大量停车位的,最后新小区的居民却被迫把车停在外面的收费停车场……时下,不少住户与开发商因为小区配套设施问题对簿公堂。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增加“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违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保证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到位。 [延伸阅读:杭州下城区部分学校布局调整 配合小区配套建设]

现象:一半以上投诉为配套设施

“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群众投诉颇多。据市建委统计,这方面的投诉占建委收到投诉总量的50%以上。”杭州市建委主任朱金坤说,“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

建委分析了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有些开发商在配套设施建设上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不顾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广告宣传与实际建设不相符,利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有的开发商因资金周转问题,交房后配套设施却跟不上,给入住业主生活带来严重不便;有的配套设施建成后,因没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有些建设单位单方面变更其使用性质,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因:缺乏法律法规约束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负责人认为,目前在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方面,国家只有比较原则的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在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设施移交、产权界定、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矛盾较为集中。

比如,配套公共建筑的配置标准虽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但该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虽然2002年作了一些修改,但由于该标准是国标,必须兼顾全国各地的情况,许多指标偏低,不能适应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社会生活需要,如社区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等,都不能满足我市现状需求。

由此,制定一部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件初步具备。法规一旦通过,将在地方立法上具有创新意义。 [延伸阅读:杭近两年房产规划将发布 用地倾向中低价中小套]

对策:投资建设主体明确划分

根据杭州市的实际状况,《条例(草案)》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分三个层次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一是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鉴于其公益性,且是为区域提供服务,原则上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

二是在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由于这些设施建在住宅开发建设范围以内,是为开发地块的业主服务的,因此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三是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

比如关于车库的权属及移交,自行车库、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转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管理。

而关于配套设施的使用,《条例(草案)》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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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z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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