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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适房只用于自住

江城日报  作者:王景龙 孙艳胜秋  2010-06-08 16:10

[摘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3年前,某地公务员王某由于刚从农村调入城镇,一家五口蜗居在一套4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内。现在,孩子上班了,老人走了,老伴也找到了工作。家庭收入多了,负担轻了,手中有钱了,但当他准备卖掉、或租掉该经济适用房,买一个多户型的面积大的二手房时,朋友却告诉他有新政策禁止买卖或出租经济适用房。那么,经济适用房是否就不能买卖或出租呢?

由于房屋是人的生存、立命之地,为了使居者有其屋,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还于2007年12月1日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22日又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通知强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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