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推出5条措施后,深圳、厦门、上海等地纷纷推出实施细则。
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推出5条措施后,深圳、厦门、上海等地纷纷推出实施细则。
9月30日晚,深圳市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10月1日,厦门也细化发布了楼市调控新举措。
10月7日,备受关注的“楼市风向标”上海也出台十二条措施形成一套“组合拳”。
此外,浙江于9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也堪称向楼市祭出的一招重拳。目前,更多省市细则正在陆续出台过程中。
总体来看,这些地方细则“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兼具。
比如,上海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各个省市也都明确了加强市场监管、增加市场供应的一系列措施。
其次,比较突出的就是“限购”措施——
上海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深圳明确“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简单说就是“本市居民家庭限购2套、符合条件的外来居民限购1套”。
厦门规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外,还划定限购的时间表——“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此外,一些地方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动迁安置房的交易期限等方面也多有创新和加码。比如,上海明确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房价挂钩,依房价与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房价相比高低不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可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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