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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障房立法的关键是要强化政府责任

法制日报  2012-04-09 17:11

[摘要] 目前,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据悉,《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目前,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据悉,《条例》草案拟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径进行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4月8日《重庆商报》)。

不可否认,在保障房的租赁和购买过程中,的确存在着骗租、骗购等违规行为,有的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严惩这些违规的牟利行为,无疑对于保障房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应成为保障房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虽然立法目标清晰,但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有可商榷的余地。消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间,既可以从严厉打击骗租、骗购的思路出发,又能够通过严把“准入门槛”让借保障房牟利失去生存空间。毕竟,对于真正有保障房居住需求的人来说,不论是租赁还是购买,都是为了生存需要,借此牟利可能让其基本生活条件变得雪上加霜。

进一步讲,打击骗租、骗购等违规行为的力度再大、执行再严格,也是事后“亡羊补牢”,更何况这一思路的逻辑前提是让保障房违规牟利行为“所有问题都由违规者扛”。可是,严把保障房“准入门槛”这一关口,原本就是负有“按需分配”保障房的政府部门的分内之责,不应完全转嫁给违规者。

当然,再严格的“准入门槛”和制度执行,也不可能穷尽“漏网之鱼”,因此对于违规者的严格惩戒也是必要的。不过,如此“兜底性约束”的前提是,事前的防范必须足够规范和严格。这既要求在立法中规定有严格把好“准入门槛”的制度规定和程序保障,又应当规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后,如果有政府部门把关不严的责任,相应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不低于违规者应承担责任的“失职之责”。

另外,解决分配过程中的失职和违规行为,只是保障房立法中的一部分,远谈不上核心内容。虽然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水平,但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也频繁出现,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当属质量问题。

由于保障房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市场主体进行建设面临着利润率不高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保障房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可是很多地方政府这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由此就造成一些地方频繁出现“保障房有数量缺质量”的现象。

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为保障房立法过程中,相较于打击借保障房牟利行为而言,立法更应该解决强化政府责任的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投入以及通过何种方式筹集保障房建设的公共财政资金,保障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如何追究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需要通过正面规定来解决,更需要像打击借保障房牟利一样予以严格追责。

在部门立法的前提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易事。从范围内看,目前只有厦门市和深圳市制定了保障房的地方法规,这些立法在责任追究方面,基本上都是以追究违规者为主,只是笼统地规定公职部门和公职人员应当承担违规责任。应该说,保障房立法必须强化政府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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