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既包括汽车这样的动产,也包括房屋这 样的不动产。 物权,以所有权为核心。 ★“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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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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