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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女方装修 离婚时按比例分享房产升值

新闻晨报  2011-09-06 12:30

[摘要] 《解释(三)》是否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还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为何出台新司法解释?

增加可操作性,统一标准

问: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仅仅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多个条款都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这种将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基础的做法是否合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

《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其毕竟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新司法解释更保护男方?

实际上更强化保护女方

问:有人认为,根据《解释(三)》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

《解释(三)》是否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还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

答:其实,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例如第17条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27条专门规定了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体现了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生活中多数是丈夫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办公司等,这样规定显然有利于保护妻子一方的利益;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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