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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效如何引各方争论 降房价or劫富济贫

经济参考报  2013-03-12 09:28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深入,房产税逐步进入到人们视野中。由于房产税改革涉及社会公平、税制改革、利益分配等诸多敏感问题,对于开征房产税,各方态度不一,对房产税的实际效果尚存疑问,而在法理论证上,法律界人士也展开了各种争论。

 

重复征税的争议

反对论:这是“税上税”

上海市退休工人姚先生表示“土地是国家70年批租给我们的,买房时就已经交了土地出让的租金,现在为什么要为不属于我们的东西再交一次税,这是不是‘税上税’?”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从属性上分析,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但上海和重庆试点的实质是征收房地产特别消费税,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房产税定义和财政部对于房产税改革目的的表态都存在差距。

另外,我国在土地出让时,已缴交土地出让金,再交房产税就是重复征税,有违公平性原则之嫌。

支持论:增值全归房产所有者不合理

对于是否重复征税,倪红日指出,“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是两码事,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来征收的,如果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出让金是属于私人转让土地时所有,跟房产税是两码事。”

贾康也认为,国有土地的税收是针对房地产使用权的所有者,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改革实践来看不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私有的,比如说英国、我国香港,那里的房地产税可以针对私有的、公有的土地一视同仁全覆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综合研究处处长赵路兴指出,就房地产行业行业而言,已有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十余种税费,因此,应在逐步整合与房产税功能重叠的税费的基础上,开征房产税。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认为,房屋资产的增值几乎全部来源于土地,而土地增值则因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改进和公共服务的改良,后者又系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创造。“所以房产增值完全归房产所有者是不合理的,在扣除房产所有者承担投资风险而获得的合理资产回报之后房产财富增值的一部分理应通过合理的税收手段转为全社会共同所有,再投入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也表示,房产税的目的也是减少一部分人对财富的过度占有,把涨价、增值的财富通过税收的再分配让社会共享。

小资料

现行房产税的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如果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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