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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话题:房企设霸王条款 刚需购房者频受骗?

房天下  2012-09-22 00:57

[摘要] 在新房销售中开发商利用不恰当的交易手法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手房买卖合同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九成以上的合同都有霸王条款,相比之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况要好些”

 

调查:深圳新房九成以上合同存霸王条款?

深圳安居房小区买卖合同中屡现的“霸王条款”,再次将人们的关注焦点吸引到深圳房屋买卖当中的不平等条款。

“深圳一手房买卖合同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九成以上的合同都有霸王条款,相比之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况要好些”,律师表示,虽然深圳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开发商售房时一般通过和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等把示范文本的内容“架空”,从而达到程度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目前商品房交易行为中购房者确实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很难在其中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就需要政府发挥更多的监管作用,限制“霸王条款”存在的空间。

“补充协议”

架空“范本合同”

深圳安居房小区永福苑的一手房买卖合同在政府的监管下依然被暴露出有多条“霸王条款”存在,诸如“面积差异不退不补”、“小区屋顶、外墙等归开发商无偿使用”等条款都出现在这一政府监管力度本应更为严格的保障房小区的买卖合同中。

住建局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永福苑小区的买卖合同的确没有经过政府“审批”,按照现有制度,一手房买卖合同仅需在政府“备案”即可。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永福苑出现比普通商品房“更为离谱”的“霸王条款”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它不是传统的“商品房”,不需要按照规定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另一方面深圳房屋销售买卖合同仅需在政府“备案”,不用经过审查,从而使永福苑的买卖合同在政府监管的夹缝中“钻了空子”。

永福苑这一案例暴露的恰恰是深圳一手房销售当中买卖合同屡次出现“霸王合同”的监管难题:虽合同按照规定要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却可以对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增减条款,而变更或增减后的合同不需审批、仅仅需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开发商正是通过这些变更和增减的‘补充协议’架空了原来官方制订的相对公平的合同范本”,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表示。

一手房买卖“霸王条款”甚于二手房

张茂荣表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定,并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设定了非格式条款没有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开发商提供给购房者的补充协议是在其法律顾问团参与下经过深思熟虑、字斟句酌、售房前制定好、未与所有购房者协商(因购房者不确定也不可能协商)、对其单方有利、所有购房者必须适用的通用格式条款,而且有的“补充协议”密密麻麻、字体远远小于主合同字体,开发商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合同性质界定为非格式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以及对购房者有利的法律适用,甚至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还专门注明“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深圳一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张茂荣表示,几乎所有开发商的一手房买卖合同中都存在,并且在现行法律中,一旦签订,“即使是这些俗称为‘霸王条款’的不公平条款也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首席房地产专业律师刘子孺表示,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确实处于弱势地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属于“买房就要签,不签就别买”的地位,法律确实很难维护其权益,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加强对不公平条款的监管和审批。

此外,张茂荣表示,在二手房买卖当中,情况相对好些,“二手房买卖中双方多采用的是第三方,即中介提供的买卖合同范本,“霸王条款”的现象不像一手房销售那么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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