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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面临"末路"商业地产出路在何方?

青年时报  2012-02-02 07:54

[摘要] 1月18日,杭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令禁止商业办公楼采用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来销售,并且在宣传中暗示含有居住功能的现象也被叫停。《意见》将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正式实施。

1月18日,杭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令禁止商业办公楼采用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来销售,并且在宣传中暗示含有居住功能的现象也被叫停。《意见》将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正式实施。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一位开发商不无感慨,“2011年住宅全面受限,让商业项目‘风光’了一把,现在这样相当于也被念上‘紧箍咒’了。”

A

商业项目面临“去住宅化”设计、推广、案名严禁暗示居住功能

早在2003年12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曾下发过《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重点针对非住宅用地上出现的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等带有居住功能的公共建筑作出规定。然而,和“老规”相比,新规不但条款更为细致,且直击酒店式公寓“要害”。

首先,“老规定”中允许公共建筑类项目以单元式存在,只要求设计应该明显区别于住宅。然而,本次《意见》中明令非住宅类项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形式设计,必须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并且,卫生间要按照每层集中设置,每一层设置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一个)。也就是说,现有杭州市在售的具备独立卫生间的酒店式公寓将在接下来的市场上“绝迹”。

其次,“老规定”中只提及套内不得设置通管道煤气的厨房和外挑式阳台,而新《意见》却把挑空阳台以及飘窗全部列入禁止范围。此举直接令目前多数酒店式公寓项目擅长运用的、以增加室内赠送面积的法宝无计可施。位于市中心板块即将销售的某酒店式公寓就以飘窗作为一大卖点。“我们不但赠送飘窗面积,还把交付成品的飘窗位融合了写字台和储藏空间两项功能,这一设计受到不少好评。一旦新政执行,商业项目开发商就无法在这一块做文章了。”该项目营销总监这样表示。

再者,开发商在营销过程中不得再打着公寓名头做幌子了。虽然“老规定”中曾作出要求,“公建建筑项目不得出现带有公寓、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在对名称进行审批时,应严格规范其用词,避免误导消费者”,但本轮《意见》则把规定细化到:不能在广告和楼书中暗示具备居住功能,同时在各类宣传册中楼盘名称之后必须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据记者观察,目前在售的同类项目绝大多数都未在楼书封面的显眼位置标注非住宅性质,而只是在扉页或者内页以“综合体”、“全功能LOFT”等模糊字眼说明产品性质。

《意见》还规定,今后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中,除了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只能按幢整体转让(销售)、办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办证。并且,文件明确规定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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